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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標續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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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簡介 十年到期前對商標續費延長有效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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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介紹:
《商標法》第40條規定注冊商標有效期為十年,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,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;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,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。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,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。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,注銷其注冊商標。



服務流程:
商標續展流程


所需資料:
(1)商標續展/寬展申請書;
(2)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(復印件);
(3)委托代理的提交《代理委托書》;
(4)申請文件為外文的,還應提供中文譯本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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